倪涛律师亲办案例
借条未约定利息,但法院判定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有效
来源:倪涛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4-01
浏览量:17126

借条未约定利息,但法院判定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有效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6108日,陈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,通过朋友介绍向王某借款24万元,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二分利。同日,陈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,借条内容为“今向王某借到款项人民币24万元整,借款人为陈某,并由陈某最后签名,写下借款日期,并且按上手印。”之后陈某陆续归还王某部分月份利息后,未再归还任何利息及本金,经过多次催要,陈某仍未归还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王某委托本律师起诉陈某,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。

【被告辩解】

借款未约定利息,陈某已经偿还48,000元,系归还的借款本金;

陈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(24-4.8=19.2万元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借贷双方王某和陈某是否对借款约定了利息?

【本律师法庭辩论意见】

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二分利,且借款人陈某也一直按照此标准向王某支付借款利息,现陈某否认借款有利息,系偿还的本金,有违诚信,具体理由如下:

陈某基本上每月固定向王某规律的支付4,800元,显然这是陈某向王某按照月二分利支付的借款利息。(有10个月的银行流水为证)二人非亲非故,通过朋友介绍认识,根据常识判断王某不可能借给陈某数目不小的款项却不约定利息,否则不符合社会经验法则;朋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。

基于以上几点,律师认为:本案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二分利。

【法庭判决】

20171月,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定本案24万元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有效,月利率为二分利。

判决书写到:王某与陈某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,但是陈某每月还款4800元,根据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及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判断,可以认定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二分利。

判决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40,000元,并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。

【律师提醒】

现实中,出借人未将借款利息写入借款合同的例子非常多,而且一旦发生争议,出借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。《合同法》明确规定对有无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则推定借款为无利息。因此,出借人最好将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,不用担心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,即使约定高了,法院也会支持法律保护的一部分,总比没有书面约定的要好。实践中,出借人常常难以证明借贷双方曾口头约定了利率,以及利率具体多少,最后承担了不利的判决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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